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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关于加快产学研合作中心发展的若干政策(2008年度) |
(四)仪器设备共享
8、凡合作中心成员单位提供自有可供共享的仪器设备,每年按其为合作中心其它成员单位提供设备服务累计金额的10%给予资助,但同一单位最高资助额年内累计不超过10万元。
9、对使用共享仪器设备的合作中心成员单位,按实际发生费用的30%给予资助,但同一单位最高资助额年内累计不超过20万元。
(五)科技创新平台建设
10、鼓励区内高校建设科技创新园区,对创新特色鲜明、具有产业化前景的科技创新园区,开发区给予园区管理机构50-200万元的资助,用于园区发展建设。
(六)其它
11、凡合作中心成员单位非杭州市区域内的高等院校、科研机构到开发区开办科技转移中心,开发区将无偿提供办公场地(不少于30平方米)、必要的办公设施和经费补贴。
(七)附则
1、同一产品、技术、项目按照从优、不重复原则奖励或资助,由低等次向高等次升级的,奖励或资助差额部分。
2、享受本政策的企事业单位,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:
(1)当年未发生安全生产死亡事故或其它重大安全生产事故;
(2)当年未发生环境污染事故;
(3)当年万元工业增加值综合能耗低于2007年同期水平,其中2008年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的企业必须达到考核要求。
3、本政策按年度进行兑现,凡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于2009年1月底前对上年度的财政扶持政策提出申请,填报《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审批表》(一式三份),并提供以下材料各一份:
(1)工商营业执照(复印件);
(2)国税、地税部门的税务登记证(复印件);
(3)上年度的纳税凭证(复印件);
(4)上年度会计事务所的审核报告;
(5)有关获奖的文件及证书原件;
(6)申请营业用房租金补贴,需要提供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备案证明、支付租金的依据等资料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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