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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关于加快产学研合作中心发展的若干政策(2008年度) |
(7)其它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。
4、开发区经济发展局会同有关部门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,并报开发区管委会批准。凡财政收入划入街道的企业,其政策兑现资金由街道承担50%。
5、凡经年度审计发现有不符合资助或奖励条件的,一律追回资金。
6、本政策由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。此前开发区管委会发布的相关政策与本政策不符的,以本政策为准。
7、本政策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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